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6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邱煥文
相 對 人 鄭崇文律師即黃建通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黃建通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黃建通(已歿)於民國(下同)109年10月29日將其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國威技研有 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 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 括租金、買賣價金、貨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 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 年10月26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地政 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黃建通、債務人威技研有限公司等人於109年10 月26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306萬元、到期日為110年1月3 0日之本票乙紙交予聲請人為憑。詎聲請人於屆期提示後 仍有2,324,000元未獲清償,又債務人黃建通已於110年1 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均為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10年度 繼字第9號民事裁定指定鄭崇文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為 此列其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本票乙紙、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四、本院於111年10月19日、11月10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就現 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頭份市 下興 603 299.08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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