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930號
MLDV,111,司促,7930,2022122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93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梁潔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5,159元,及其中147,603元
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梁潔玲於88年9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1年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55,159元整未為清
償(手續費3,744元整、消費款100,674元整、預借現金11,70
0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35,22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
,512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
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
臺幣147,603元自111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
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
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
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