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896號
MLDV,111,司促,7896,202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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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8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胡瑞軍


蔣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300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胡瑞軍於民國107年間邀同債務人蔣玉萍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
,共計新臺幣3萬0,30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共分1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二)、詎債務人胡瑞軍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
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3萬0,300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
、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蔣
玉萍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
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789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300元 胡瑞軍蔣玉萍 自民國111年07月01日起 自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年息1.275% 001 新臺幣30300元 胡瑞軍蔣玉萍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自民國111年12月04日止 年息1.4% 001 新臺幣30300元 胡瑞軍蔣玉萍 自民國111年12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300元 胡瑞軍蔣玉萍 自民國111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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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