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693號
MLDV,111,司促,7693,202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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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6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劉致豪


劉展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68,768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䰚豪於民國105-109年間邀同債務人劉展榔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
共計新臺幣533,126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
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
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
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
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
率0.15%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逾
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27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
或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
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
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
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
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下稱
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
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
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
。二、詎債務人劉䰚豪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1年08月01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468,768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
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
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劉展榔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
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款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76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8768元 劉致豪劉展榔 自民國111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年息1.275% 001 新臺幣468768元 劉致豪劉展榔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1月30日止 年息1.4% 001 新臺幣468768元 劉致豪劉展榔 自民國111年12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8768元 劉致豪劉展榔 自民國111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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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