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邱榮澄
被 告 林國強
魏震程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19號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 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被 告林國強、魏震程被訴加重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 易字第419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