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金簡上字,111年度,48號
MLDM,111,金簡上,48,202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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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48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陽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1年8月11日111年度苗金簡字第11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
案號:110年度偵字第8109號;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3
33號、111年度偵字第2343號、111年度偵字第2505號、111年度
偵字第3348號、111年度偵字第3386號、111年度偵字第3551號、
111年度偵字第4331號、111年度偵字第4776號、111年度偵字第4
825號、111年度偵字第4958號、111年度偵字第6462號),提起
上訴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6781號、第6940號),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依通常程序為第
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林志陽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林志陽依其智識程度與社會生活經驗,可知悉金融帳戶為個 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而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犯罪集 團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 他人之金融帳戶掩人耳目,預見將自己的金融帳戶存摺、金 融卡及密碼提供予不詳之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 相關,極有可能遭不詳詐欺犯罪者(無證據證明該犯罪者為 集團或達3人以上)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利不詳詐欺犯罪 者用以向他人詐騙款項,因而幫助不詳詐欺犯罪者從事財產 犯罪,且受詐騙人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 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縱有人以其交 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 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8月27日至 31日期間某日下午4、5時許,在苗栗縣竹南鎮照南國中附近 某處,將其申設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交予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豪」之詐欺犯罪者使用。嗣該詐欺 犯罪者取得本案帳戶上開資料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分別對如附表所



示之人(詳如附表「告訴人或被害人」欄所載)施以如附表 所示詐術(詳如附表之「詐騙時間」、「詐騙手法」欄所載 ),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 示金額(詳如附表「轉帳時間、方式」、「匯入帳戶」、「 轉帳金額」欄所載)轉入本案帳戶內,並旋遭提領殆盡,據 此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經如附表所示之人(詳如附表「 告訴人或被害人」欄所載查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 上情。
二、案經黃木豪吳文修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洪慈妏訴 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游鎵豪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 局竹山分局、沈振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姬東 成、蔡承佑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陳建宏訴由花 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洪紹華、徐有信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中壢分局、張雅慧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歐陽 頡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郭俊志訴由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大園分局,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苗 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所引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經被告林志陽表示同意作為證據 (見本院金簡上卷第99頁至第101頁),本院審酌該等陳述 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事,且依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 當之瑕疵,認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得為證據。二、被告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無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 、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亦非違反法定障 礙事由經過期間不得訊問或告知義務規定而為,依刑事訴訟 法第156條第1項、第158條之2規定,應有證據能力。三、本案所引非供述證據,無違反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形,依刑 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得為證據。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其理由:
  訊據被告對上開犯罪事實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 有證人即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之證述可佐(參如附 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及卷證位置),此外亦有如附表「證據 」欄所示之證據存卷供查。足認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堪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參、論罪科刑:
一、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 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 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 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已預見提供本案帳戶 之存摺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供他人使用,他人有將之用於 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可能,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將本案帳 戶之存摺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人,供其實施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等犯行,則被 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然顯 係以幫助之不確定故意,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依全卷資料 ,無證據足認被告對不詳詐欺犯罪者是否採用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各款所定加重手段已明知或可得預見,本於罪證有 疑利益歸於被告之原則,自無從認定其係幫助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各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附此敘明。二、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存摺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行為, 供不詳詐欺犯罪者分別幫助詐欺告訴人黃木豪洪慈妏、郭 俊志、吳文修、游鎵豪、沈振佳、姬東成、陳建宏、洪紹華蔡承佑張雅慧、徐有信、歐陽頡、被害人黃柏勛、顏君 庭、王冠群、羅剴遠之財物,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以一提供帳戶存摺及網 路銀行帳號、密碼之行為,同時觸犯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幫助 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 一重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斷。又被告基於幫助犯意而實施 一般洗錢罪及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另被告於審 理中自白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見本院金訴卷第138頁、簡上 卷第198頁),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並依法遞減之。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判 決後,檢察官就被告同一次提供本案帳戶,使告訴人徐有信 、歐陽頡遭詐欺後匯入金錢至本案帳戶之犯罪事實暨卷證移 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6781號、第6940號),並以此為由



提起上訴,故原審未及審酌判決後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而 原判決既有上開未及審酌犯罪事實之處,自無可維持,應由 本院撤銷改判。 
 ㈡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 ,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 之求刑顯不適當者,全案應依通常程序辦理之(刑事訴訟法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2款)。從而,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 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除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外, 其認案件有前述不能適用簡易程序之情形者,自應撤銷原判 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始符法制(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非字第10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於原審判決後 ,檢察官始移送併辦如附表編號16、17所示被告對告訴人徐 有信、歐陽頡幫助犯一般洗錢及詐欺取財罪嫌部分,是本判 決所認定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此部分犯罪事實,顯與檢察官 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相符合,而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所定不 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情形,依照上開 說明,本院合議庭自應撤銷第一審之簡易處刑判決,逕依通 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
四、爰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但其提 供本案帳戶之存摺、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供不詳詐欺犯罪者 使用,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社 會治安,助長詐欺取財犯罪之實施,更使詐欺犯罪者得以製 造金流斷點,破壞金流秩序之透明穩定,因而造成如附表所 示之人求償上之困難,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如附表所示之 人遭詐騙之金額,總額非低,可見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之網路 銀行帳號、密碼而容任風險之行為,間接釀生非輕之危害; 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前科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之智識程度、生 活經濟狀況(見本院金簡上卷第19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資警惕。另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表示有與告訴人等及被 害人等調解之意願等語,然原審曾通知被告調解庭期,且以 傳票或以電話紀錄通知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到院調解(參本 院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表,見本院苗金簡卷第21頁至第 22頁、第43頁、第57頁、第61頁、第137頁),然被告於111 年6月13日調解庭期並未到庭而不成立調解等情,有本院民 事調解紀錄表可參(見本院苗金簡卷第69頁),而本案經檢 察官上訴後,本院於準備程序、審理程序均通知告訴人等、 被害人等,惟無人到庭,是難認其等有調解意願,故未安排 調解,附此說明。




肆、沒收部分:
本案並無充分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交付本案帳戶資料後已實 際取得任何對價,或因而獲取犯罪所得,是以,本院自無庸 對其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此外,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 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 、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惟因 被告並非實際上持本案帳戶提領或轉匯贓款之人,與特定犯 罪所得間並無物理上之接觸關係,卷內復查無任何證據,足 認該等特定犯罪所得為被告所有或在其實際掌控中,核無上 開條文適用之餘地,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倪凰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莊佳瑋曾亭瑋、呂宜臻馮美珊楊景琇移送併辦,檢察官廖倪凰提起上訴,檢察官楊景琇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昭銘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佑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騙時間 (民國) 詐騙手法 轉帳時間、方式 匯入帳戶 轉帳金額 (新臺幣) 證據 1 ︵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8109 號 起 訴 書 ︶ 黃柏勛 被害人 110年6月中旬某日時起。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犯罪者,以暱稱「彤彤」於交友軟體「SWEETRING」假意與黃柏勛交友,並以通訊軟體LINE為聯絡方式,向黃柏勛佯稱可透過「匯視資本」(http://fxview-tw.com/)的網路平臺進行投資云云,致黃柏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詐騙犯罪者提供之右列帳戶。 110年9月4日下午3時4分許,以中華郵政網路郵局匯出。 本案帳戶,即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元。 ⒈林志陽於警詢之供述(見110偵8109卷第25頁至第35頁、111偵2505卷第25頁至第30頁)。 ⒉黃柏勛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偵8109卷第43頁至第45頁)。 ⒊黃木豪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偵8109卷第75頁至第76頁)。 ⒋洪慈妏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2343卷第23頁至第24頁)。 ⒌郭俊志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2333卷第41頁至第42頁)。 ⒍吳文修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2505卷第75頁至第77頁)。 ⒎顏君庭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2505卷第37頁至第45頁)。 ⒏王冠群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2505卷第175頁至第176頁)。 ⒐游鎵豪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3348卷第31頁至第35頁)。 ⒑沈振佳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3386卷第31頁至第32頁)。 ⒒姬東成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3551卷第24頁至第26頁)。 ⒓陳建宏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4331卷第51頁至第52頁、第53頁至第54頁)。 ⒔蔡承佑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4776卷第23頁至第24頁)。 ⒕洪紹華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4825卷第75頁至第79頁)。 ⒖張雅慧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4958卷第53頁至第55頁)。 ⒗羅剴遠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6462卷第61頁至第67頁)。 ⒘徐有信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6781卷第47頁至第49頁)。 ⒙歐陽頡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6940卷第23頁至第25頁、第27頁)。 ⒚黃柏勛提供之網路郵局匯款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偵8109卷第61頁至第67頁)。 ⒛黃木豪提供之鹿港鎮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盾博資本」頁面截圖(見110偵8109卷第87頁至第89頁)。 洪慈妏提供之XM平臺APP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見111偵2343卷第25頁至第57頁)。 郭俊志提供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見111偵2333卷第85頁至第91頁)。 吳文修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臺頁面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與FXVIEW在線客服的聊天紀錄(見111偵2505卷第81頁至第111頁)。 顏君庭提供之第一銀行金如意綜合管理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見111偵2505卷第67頁至第69頁)。 王冠群提供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元大銀行存款存摺、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元大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站頁面截圖(見111偵2505卷第189頁至第203頁、第255頁至第257頁)。 游鎵豪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翻拍照片、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見111偵3348卷第37頁至第43頁)。 沈振佳提供之台新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網路銀行交易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偵3386卷第33頁、第39頁至第61頁)。 姬東成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網路銀行交易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見111偵3551卷第67頁至第84頁)。 陳建宏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網站頁面截圖(見111偵4331卷第55頁至第56頁)。 蔡承佑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見111偵4776卷第41頁至第49頁)。 洪紹華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見111偵4825卷第117頁至第123頁)。 張雅慧提供之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魯信客服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偵4958卷第67頁、第101頁至第138頁)。 羅剴遠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合作金客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111偵6462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73頁至第90頁)。 徐有信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通訊軟體LINE在線客服1頁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與在線客服1的聊天紀錄(見111偵6781卷第103頁至第183頁)。 歐陽頡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偵6940卷第37頁至第53頁、第77頁至第121頁)。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9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35621號函暨檢送被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資料(見110偵8109卷第37頁至第42頁、111偵2505卷第31頁至第36頁)。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2日渣打商銀字第1110005480號函暨檢送被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資料(見111偵2333卷第99頁至第110頁)。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0日渣打商銀字第1110002492號函暨檢送被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資料(見111偵2343卷第59頁至第64頁)。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9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43021號函暨檢送被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資料(見111偵3348卷第25頁至第30頁)。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1偵3386卷第63頁至第73頁)。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9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38249號函暨檢送被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資料(見111偵3551卷第85頁至第97頁)。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7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43946號函暨檢送被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資料(見111偵4331卷第29頁至第33頁)。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39897號函暨檢送被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資料(見111偵4776卷第29頁至第34頁)。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8日渣打商銀字第1110003460號函暨檢送被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資料(見111偵4825卷第51頁至第66頁)。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2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37282號函暨檢送被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資料(見111偵4958卷第225頁至第241頁)。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1日渣打商銀字第1110012499號函暨檢送被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資料(見111偵6462卷第99頁至第104頁)。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43508號函暨檢送被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資料(見111偵6781卷第31頁至第44頁)。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5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41305號函暨檢送被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資料(見111偵6940卷第31頁至第36頁)。 110年9月4日下午4時25分許,以中華郵政網路郵局匯出。 6000元。 2 ︵ 110 年 度 偵 字 第 8109 號 起 訴 書 ︶ 黃木豪 告訴人 110年9月1日前某日時起。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犯罪者,於交友軟體「檸檬」假意與黃木豪交友,並以通訊軟體LINE為聯絡方式,以ID「不忘初心」向黃木豪佯稱可透過「盾博資本」的投資平臺註冊後投資外匯云云,致黃木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詐騙犯罪者提供之右列帳戶。 110年9月1日晚上7時53分許,在彰化縣○○鎮○○路○段0巷00號彰化縣鹿港鎮農會東崎分部附設之自動櫃員機前。 3萬元。 3 ︵ 111 年 度 偵 字 第 2333 、 2343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 洪慈妏 告訴人 110年8月9日某時起。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犯罪者,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洪慈妏認識,並以通訊軟體LINE為聯絡方式,向洪慈妏佯稱可以透過XM平臺下載APP投資云云,致洪慈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詐騙犯罪者提供之右列帳戶。 110年9月4日晚上6時46分許,以中國信託網路銀行匯出。 10萬元。 110年9月4日晚上6時49分許,以中國信託網路銀行匯出。 10萬元。 4 ︵ 111 年 度 偵 字 第 2333 、 2343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 郭俊志 告訴人 110年8月26日晚上9時許起。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犯罪者,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郭俊志認識,並以通訊軟體LINE為聯絡方式,以ID「Forex」向郭俊志分析如何投資,並佯稱可以幫忙投資云云,致郭俊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詐騙犯罪者提供之右列帳戶。 110年8月31日下午3時12分許,以臺灣行動支付虛擬帳號匯出。 3萬元。 110年9月2日下午2時52分許,以臺灣行動支付虛擬帳號匯出。 3萬元。 5 ︵ 111 年 度 偵 字 第 2505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 吳文修 告訴人 110年9月3日某時起。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犯罪者,於交友軟體「探探」假意與吳文修交友,並以通訊軟體LINE為聯絡方式,以IDYU」向吳文修佯稱可透過「匯視資本」的投資平臺註冊後投資外匯云云,致吳文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詐騙犯罪者提供之右列帳戶。 110年9月4日上午11時32分許,以玉山商業銀行網路銀行匯出。 3萬元。 6 ︵ 111 年 度 偵 字 第 2505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 顏君庭 被害人 110年9月1日晚上7時30分許起。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犯罪者,於通訊軟體LINE假冒顏君庭之朋友「陳雅婷」與顏君庭連絡,並以通訊軟體LINE為聯絡方式,向顏君庭佯稱可透過「易通平臺」(http://tw.etranstw.net)註冊後投資外匯云云,致顏君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詐騙犯罪者提供之右列帳戶。 110年9月3日晚上8時31分許,以第一商業銀行網路銀行匯出。 3000元。 7 ︵ 111 年 度 偵 字 第 2505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 王冠群 被害人 110年9月4日上午11時11分許前某日時起。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犯罪者,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王冠群聯絡,以ID「DBG線客服」向王冠群佯稱可透過「盾博資本」(https://dbgmarkeetw.com)的投資平臺註冊後投資外匯云云,致王冠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詐騙犯罪者提供之右列帳戶。 110年9月4日上午11時11分許,以機號64221號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匯出。 3萬元。 110年9月4日上午11時21分許,以機號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匯出。 3萬元。 110年9月4日上午11時28分許,以元大銀行帳戶使用元大銀行自動櫃員機匯出。 3萬元。 110年9月4日上午11時57分許,以機號00000000號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匯出。 1萬5000元。 8 ︵ 111 年 度 偵 字 第 3348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 游鎵豪 告訴人 110年8月25日前某日時起。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犯罪者,於交友軟體「CHEERS」假意與游鎵豪交友,並以通訊軟體LINE為聯絡方式,以ID芯芯」向游鎵豪佯稱可透過外匯投資網站「唐會」(https://tanghuigitw.com)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游鎵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詐騙犯罪者提供之右列帳戶。 110年9月1日晚上10時45分許,以中國信託網路銀行匯出。 9萬9000元。 9 ︵ 111 年 度 偵 字 第 3386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 沈振佳 告訴人 110年7月8日某時許起。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犯罪者,透過網路與沈振佳認識,並以通訊軟體LINE為聯絡方式,以ID郭思婷」向沈振佳推薦「環球購奢平臺」,並佯稱可以在平台搶購名牌包,然後退貨賺取價差云云,致沈振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詐騙犯罪者提供之右列帳戶。 110年8月31日下午1時3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之櫃檯前。 20萬元。 10 ︵ 111 年 度 偵 字 第 3551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 姬東成 告訴人 110年8月5日某時許起。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犯罪者,於交友軟體「CHEERS」看到「FOREX」之投資訊息,並提供網址連結,姬東成便以通訊軟體LINE為聯絡方式加入「Forex客服」之ID,該客服即向姬東成佯稱可透過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姬東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詐騙犯罪者提供之右列帳戶。 110年8月31日下午2時44分許,以中國信託網路銀行匯出。 9萬9000元。 110年9月1日中午12時56分許,以中國信託網路銀行匯出。 9萬9000元。 110年9月1日中午12時59分許,以中國信託網路銀行匯出。 9萬9000元。 110年9月1日下午1時34分許,以中國信託網路銀行匯出。 9萬9000元。 110年9月1日下午1時36分許,以中國信託網路銀行匯出。 9萬9000元。 110年9月2日下午3時25分許,以中國信託網路銀行匯出。 9萬9000元。 110年9月2日下午3時27分許,以中國信託網路銀行匯出。 9萬9000元。 11 ︵ 111 年 度 偵 字 第 4331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 陳建宏 告訴人 110年7月14日上午10時許起。 陳建宏先加入「環球購奢侈品商城」的會員後儲值競標一個背包後,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犯罪者,透過上開商城之聊天室,向陳建宏佯稱須繳納海關之手續費,故須匯款云云,致陳建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詐騙犯罪者提供之右列帳戶。 110年9月3日晚上8時34分許,以玉山銀行網路銀行匯出。 3萬5000元。 12 ︵ 111 年 度 偵 字 第 4776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 蔡承佑 告訴人 110年8月初某日起。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犯罪者,於交友軟體「cheers」假意與蔡承佑交友,並以通訊軟體LINE為聯絡方式,以ID林馨安」、「盾博平台客服人員」、「盾博平台財務主管簡榮華」向蔡承佑佯稱可透過「盾博資本」的投資平臺註冊後獲利云云,致蔡承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詐騙犯罪者提供之右列帳戶。 110年9月1日晚上10時45分許,以國泰世華銀行網路銀行匯出。 5萬元。 110年9月1日晚上10時48分許,以國泰世華銀行網路銀行匯出。 2萬元。 110年9月1日晚上10時51分許,以玉山銀行網路銀行匯出。 2萬元。 13 ︵ 111 年 度 偵 字 第 4825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 洪紹華 告訴人 110年8月19日某時許起。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犯罪者,於交友軟體「EATGETHER」以暱稱「MAGGIE」假意與洪紹華聊天,並提供網址https://dbgmarke886.com,向洪紹華佯稱可透過「盾博資本」的網站註冊帳號密碼後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洪紹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詐騙犯罪者提供之右列帳戶。 110年9月1日晚上8時19分許,以中華郵政帳戶使用郵政自動櫃員機匯出。 3萬元。 14 ︵ 111 年 度 偵 字 第 4958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 張雅慧 告訴人 110年8月1日某時許起。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犯罪者,以暱稱「harry」於交友軟體「sweetring」假意與張雅慧交友,並以通訊軟體LINE為聯絡方式,向張雅慧佯稱可透過「魯信創投」(http://m.luxunzy.cn.comm/)的網站進行註冊投資云云,致張雅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詐騙犯罪者提供之右列帳戶。 110年9月1日晚上10時58分許,以京城銀行網路銀行匯出。 10萬元。 110年9月2日上午10時31分許,以京城銀行網路銀行匯出 10萬元。 110年9月2日上午11時許,以華南銀行網路銀行匯出。 10萬元。 15 ︵ 111 年 度 偵 字 第 6462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 羅剴遠 被害人 110年5月29日某時許起。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犯罪者,於交友軟體「2Date」假意與羅剴遠交友,並以通訊軟體LINE為聯絡方式,以ID「Ting」向羅剴遠佯稱可透過網址「www.fuda-tw.com」及「盾博平台」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羅剴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詐騙犯罪者提供之右列帳戶。 110年9月2日上午11時10分許,以合作金庫銀行網路銀行匯出。 4萬5000元。 16 ︵ 111 年 度 偵 字 第 6781 、 6940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 徐有信 告訴人 110年8月24日某時許起。 徐有信於臉書看到抽獎廣告,即點入上開廣告網頁(https://www.huangiushangcheng.com.tw)參加抽獎,抽中1個名牌包後,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犯罪者,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徐有信佯稱須先支付稅金,故須匯款云云,致徐有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詐騙犯罪者提供之右列帳戶。 110年9月2日中午12時58分許,在臺中市○○區○○街○段0號新社郵局之櫃檯前。 45萬元。 17 ︵ 111 年 度 偵 字 第 6781 、 6940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 歐陽頡 告訴人 110年7月21日某時許起。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犯罪者,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歐陽頡聯絡,以ID「張婷婷」、「DBG在線客服」、「統一黑馬基金鍾登輝」向歐陽頡佯稱可以幫忙操作外幣基金賺錢云云,致歐陽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詐騙犯罪者提供之右列帳戶。 110年9月1日下午4時36分許,以國泰世華銀行網路銀行匯出。 40萬元。 110年9月2日下午1時30分許,以國泰世華銀行網路銀行匯出。 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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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