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1年度,7號
MLDM,111,重訴,7,2022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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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古明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
1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7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即111年1
1月28日)後20日內即111年12月19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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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