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11年度,1336號
MLDM,111,苗簡,1336,202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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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苗簡字第1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衡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12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衡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另補充「 被告王衡智施用第二級毒品前而持有之行為,為施用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固主張被告王衡智構成累犯,然就構 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除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及僅記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 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 否加重本刑」等語(見本院卷第8頁)外,未具體指出證明 方法,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無 從論以累犯及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惟仍就被告可能構成累 犯之前科,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之量刑審酌事項。
三、審酌被告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未能體悟毒品對自身造成 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兼衡其前於5年內因多次施用毒品案 件受徒刑執行完畢,足見其嚴重缺乏戒斷毒品之決心及悔改 之意、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與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情節,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及期間,及坦承犯行之 態度,暨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 情狀(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08號卷,下 稱偵卷,第17頁),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晶體1包,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乙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8001 24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7頁),且係被告本案持有 第二級毒品犯行所持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袋1 只,因內有極微量毒品殘留無法析離,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另鑑驗取用部分既已滅失,自不為沒收之諭知。 ㈡供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玻璃球,未據扣案,衡該物價 值甚微,取得容易,沒收無法有效預防犯罪,欠缺刑法上之 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得提起上訴。七、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吳珈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扣案物 數量 重量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 驗前淨重0.4546公克 驗餘淨重0.4467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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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