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061號
MLDM,111,聲,1061,2022123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暨受 刑人 黃雲舜



具 保 人 薛素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素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薛素蘭因受刑人即被告黃雲舜( 下稱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即臺灣苗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 1萬元,並由具保人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此 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刑保字第00000000號)附卷可稽。 受刑人上揭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交易字第180號判決處有期 徒刑6月確定,嗣移付聲請人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嗣經檢察官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1 1年10月12日到案執行,且寄往受刑人及具保人住所之傳票 與追保函,已分別生合法送達效力等情,有苗栗地檢署111 年9月19日苗檢松111執2600字第1119022828號函、送達證書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為憑 。而受刑人仍未遵期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核發拘票,警員 多次前往受刑人之住、居所執行拘提皆未獲,受刑人復未在



監或在押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拘票、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堪認受刑人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案執行,可認業 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受刑人既已逃匿,具保人復未 確實履行其督促義務,則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 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