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家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