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308號
MLDM,111,交易,308,2022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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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3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育𠇥



選任辯護人 魏翠亭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
051號、111年度調偵字第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施育𠇥於民國110年9月6日晚上9時30分 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苗栗縣三義景山溪旁產業道路由東往西直行,行經苗栗縣○○鄉○○○村0鄰 ○○○00號旁,被告關閉遠光燈靠右欲交會對向張家豪(所涉 過失致死罪,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駕駛之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本應注意行車速度不得超速,且應隨 時注意車前狀況,當時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 意,超速行駛且又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遂從後方撞擊同向 於路邊行走之行人吳進有,吳進有因此倒地受有左側手臂肱 骨幹閉鎖性骨折、左側脛骨幹閉鎖性骨折、頭部其他部位開 放性傷口、唇開放性傷口等傷害,嗣吳進有於110年9月11日 凌晨因冠狀動脈粥狀硬化性心臟病、心肌梗塞、心臟性休克 死亡,經吳進有之女吳惠雯、吳進有之配偶詹明樺訴請檢察 官偵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 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 人吳惠雯已與被告調解成立、告訴人詹明樺業與被告和解, 告訴人吳惠雯詹明樺並均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 1份、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爰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景琇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岳都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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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