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520號
MLDM,110,訴,520,202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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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嗣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6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 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 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嗣翰所涉偽造文書等案件,雖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惟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併 參酌偵查、審理卷內其他現存之證據,本院認為已足認定被 告犯罪,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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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