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1年度,65號
HLDA,111,交,65,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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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字第65號
111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
原 告 甲○○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黃鈴婷
訴訟代理人 李孫遼鎮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1年10月11日
北監花裁字第44-000000000、44-0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亦無行政訴 訟法第236條、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 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概要:民國111年8月3日上午11時42分許,原告駕駛車 牌號碼為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貨車)在花蓮縣 ○○鄉○○○街000號前,因未依順向停車,經花蓮縣警察局交通 警察隊(下稱交通隊)員警發現後為攔查,再發現原告當時 駕照已遭吊銷,並經酒測檢知棒檢測原告有酒精反應,員警 當場要求原告實施酒精濃度檢試之檢定,檢測結果吐氣酒精 濃度為0.20MG/L,員警即以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下稱道交條例)第35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 舉發掌電字第000000000、0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下分別稱系爭A、B通知單)後當場交付原告,原 告拒絕簽收。嗣原告不服舉發,被告函請舉發機關就違規事 實協助查明,舉發機關查復違規屬實,被告遂於111年10月1 1日就系爭A通知單之「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於10年內 違反第1項規定3次以上酒駕」違規事實(下稱A行為)以北 監花裁字第44-00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A處分),依道交 條例第35條第3項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30萬 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布姓名 、照片及違法事實等,同日就系爭B通知單之「駕駛執照業 經吊銷仍駕駛小型車」違規事實(下稱B行為)以北監花裁 字第44-00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B處分),依道交條例第2



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原告罰鍰9,000元等。原告不服A 、B處分,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據其所提之起訴 狀記載主張略以:原告於111年8月3日上午11時42分許在住 家門口○○鄉○○○街000號停放公司○○工程行之系爭貨車,不依 順行方向臨停,但原告並無駕駛行為,而是於車上整理物品 貨物,且也有要求警員提供臨檢異議單,但經舉發單位回函 陳述跟事實並不相符,所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懇請法官給 予開庭機會等語,並聲明:A、B處分撤銷。
三、被告則以:依警方提供之密錄器影像顯示原告駕駛系爭貨車 出現於畫面遠方,並緩慢靠左行駛準備逆向停車,前往攔查 後確認為原告駕駛無誤。原告於108年7月2日、110年9月3日 、110年12月25日先後3次違反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 本件係原告10年內第4次違反,自應依同條例第35條第3項規 定裁處。被告所為之A、B處分並無違誤等語,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四、經查,原告於上開時地在系爭貨車上遭交通隊員警攔停並認 原告有「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於10年內違反第1項規 定3次以上酒駕」、「駕駛執照業經吊銷仍駕駛小型車」等 之A、B行為違規事實,分別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3項、第21 條第1項第4款規定,當場舉發系爭A、B通知單並要交付原告 簽收,但原告拒簽拒收。原告不服舉發並提出申訴,被告遂 於111年10月11日就A行為以A處分裁處原告罰鍰30萬元,並 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等, 就B行為以B處分裁處原告罰鍰9,000元等節,有系爭A、B通 知單、交通違規陳述書、被告花蓮監理站111年8月18日北監 花裁站字第1110265045號函、花蓮縣警察局111年8月29日花 警交字第1110042305號函、被告花蓮監理站111年9月5日北 監花裁站字第1110258981號函、花蓮縣警察局111年10月20 日花警交字第1110052826號函、違規照片、A、B處分書及送 達證書、原告先前違反道交條例35條第1項第1款資料等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15頁、第45至119頁),應可信為真 。
五、原告不服A、B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主張前情等節, 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A、B 處分有無違法?茲分述如下:
 ㈠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000元以上12,000元以 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 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1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



罰鍰,汽車駕駛人處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 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 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 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 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 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 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 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 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 鍰金額加罰9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 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 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 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道交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第 35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 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第2項規定,處理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 定辦理。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又基準表已規定,小 型車「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處9,00 0元罰鍰。另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二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 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再按警察對於 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 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 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 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因前 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 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 得檢查交通工具。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所明定。 ㈡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提出之本件員警密錄器畫面,勘驗結果 為:「檔名:2022_0803_113724員警密錄器1。畫面為員警 密錄器畫面(1)時間:00:01:02:員警駕駛警用機車(下 稱系爭機車)由東往西行駛於花蓮縣○○鄉○○○街上。(2)時間 :00:01:04-00:01:21:原告駕駛之系爭貨車出現於畫 面遠方,由東往西方向緩慢靠左行駛於○○○街上,系爭機車 加速趨前。系爭機車由東往西行駛至○○○街000 號附近時, 系爭貨車由東往西逆向靠左臨停於○○○街000 號門前。(3)時 間:00:01:22-00:04:23:員警:欸,你怎麼這樣停車 ?怎麼這樣停車?要順向啊,你要停那邊…(原告於系爭貨



車內駕駛座處發動引擎並已發動)。員警:不要發動,先不 要發動,你下車一下,來,你下來你下來。原告:怎麼了嗎 ?這是我家門口。員警:你要順向停。原告:啊我沒有要熄 火啊。員警:沒有沒有沒有,我跟你講,你剛剛要停下來的 話你要順向停,你懂嗎?原告:我知道。員警:啊如果車子 從後面這樣過來,你要怎麼辦?原告:不好意思嘛。員警: 你先熄火一下你先熄火一下,駕行照看一下好不好?原告: 這是我家門口欸。(系爭貨車熄火,原告從系爭貨車駕駛座 打開駕駛座車門,未下車)。員警:你家門口也是對,你也 不能這樣,這邊用路人,這邊是道路,你就要順向停,好不 好?原告:我知道。員警:你知道那你就先,沒關係你先下 車你先下車你先下車,沒關係你先下車。(原告走下車)。 員警:過來一下,沒有沒有,我沒有怎樣喔,我現在是要盤 查你,然後你過來一下。原告:我有什麼好盤查的?這是我 家門口啊。員警:我知道,先生,這是你家門口,這是既有 道路範圍,這是公物,這是水溝蓋,我跟你講…。原告:水 溝蓋以內…。員警:我跟你講,一樣,我跟你講,要順向停 。原告:我知道,我剛剛沒有熄火,是你叫我熄火欸。員警 :沒關係,這跟你臨不臨停還有停車沒有關係,你要順向, 重點是你要順向,你不能這樣子。而且我剛剛看的時候是你 還在發動喔…。原告:對啊我還在發動嘛。員警:你才發動 起來,就表示你是停車,然後你才發動發起來,沒錯吧?剛 剛你是停下來啦。原告:你叫我下來欸。員警:沒關係,你 身分證先報給我。(原告陳報身分證字號)。員警:叫什麼 名字?哈囉,過來過來。原告:我幹嘛過去?員警:你過來 。原告:我幹嘛過去啦?員警:來,你有沒有喝酒?原告: 我沒有喝,酒測。員警:麻煩你過來,麻煩你過來,來這邊 。原告:我要在這裡欸,你咬我嗎?員警:那我進去裡面。 原告:這是我家啦。員警:你要不要出來?原告:我不要, 你真的要這樣喔?員警:你現在是交通違規喔!原告:我要 配合酒測啊!員警:麻煩你出來,麻煩你出來,來!你現在 是交通違規,我依法可以直接在這邊。原告:對啊。員警: 有沒有喝酒?原告:我沒有喝酒。員警:那吹一口氣,來, 吹氣(原告往酒測檢知棒吹氣,檢測結果有酒精反應)。員 警:你喝什麼?原告:早上喝保力達。員警:麻煩請到後面 ,我們出去外面,不要在這邊。原告:這是我家。員警:我 跟你講,你剛剛在車上。原告:對啊我要配合酒測啊。員警 :那麻煩請出來。原告:我為什麼要出去?員警:你要在這 邊測是不是?原告:對啊。員警:OK,那我現在跟你講後, 你叫什麼名字?(原告陳報姓名)。員警:你駕照吊銷你知



道嗎?不能開車欸。原告:我知道啊,啊我最多給你開一個 無照駕駛嘛。員警:還有一個,未依順行方向停車,等一下 幫你酒測。原告:好OK,那我配合酒測。員警:你在這邊等 我,你也不用進去。原告:對啊。員警:我現在跟你講喔, 就在這邊等。原告:上廁所可以嗎?員警:不行,不行。原 告:為什麼不行?員警:現在是攔查…。」、「檔名:2022_ 0803_114026_員警密錄器2。時間:00:00:00-00:03:00 :員警:你離開現場,我視同拒測。原告:啊你快一點可以 嗎?員警:我現在一直在跟你講。原告:你快一點可以嗎? 員警:那我現在跟你講,我現在跟你講權利喔,拒測權利… 原告:我沒有要拒測,我說我要配合。員警:第一次罰18萬 ,第二次,依此類推,所有駕照吊銷,並扣車輛,不要離開 現場,配合一下,我攔查到你,全程錄音錄影。原告:對啊 對啊,啊我要配合酒測啊。員警:稍等一下(員警至系爭機 車處拿出酒測儀器)。原告:那個塞子咧?員警:我等一下 會跟你講,來,叫什麼名字?身分證字號?(原告陳報姓名 及身分證字號)。員警:攔查你的原因,是你在這邊,000 號前逆向臨停,臨時停車啦,我跟你勸導,發現你駕照是酒 駕吊銷啦,你也不能開車啦,還有攔查你的時候你有酒精反 應,什麼時候喝的?我現在問你。原告:早上。員警:檳榔 先吐掉,先吐乾淨,全部都吐乾淨,早上喝的是不是,什麼 時候喝完的?原告:對,沒有關係啦,沒有那15分鐘的問題 。員警:沒有啦,我現在跟你講,我要確定法律時間,我要 確定,麻煩你配合我。原告:現在幾點?員警:現在喔,我 跟你講現在是中原標準時間11點41分,8月3號11點41分,你 什麼時候喝的?原告:現在11點41啊,差不多11點。員警: 11點喔,那超過了超過15分鐘原告:對啊對啊我沒有說我要 15分鐘啊員警:沒有啦,我現在跟你做的是流程確認,我們 一定要走完流程,麻煩你配合我。原告:我不配合嗎?員警 :配合,你是配合的,那我跟你講15分鐘這個。(員警將酒 測儀器拿給原告吹氣檢測,原告吹完氣後酒測儀器上顯示酒 精值為0.20)員警:0.20喔,這要扣車,這要扣車,直接給 你看喔,0.20,這要扣車。原告:我11點喝的欸。員警:甲 ○○先生,那我現在跟你講後,等一下我們車會開走,然後我 跟你講就是要扣車了,配合我。原告:我真的有衰(台語) 。這樣我不用過去了吧?員警:沒有啦,扣車單要給你,你 等我一下,我們現在處理好,等一下可以馬上…原告:你剛 剛說,零點…員警:等一下我跟你講好不好。」、「檔名:2 022_0803_114327員警密錄器3。時間:00:00:00-00:03 :00:員警:欸那個,扣車,要扣車。原告:我沒有超過0.



25耶。員警:在○○鄉○○○街000號前,一般酒駕,0.20,自小 貨,這手排還自排?原告:這個手排。員警:手排的自小貨 。原告:那我不用過去嗎?員警:對。原告:啊我要去哪裡 拿車?員警:等一下我跟你講好不好,我在講電話,等一下 我跟你講。原告:那我去上廁所可以嗎?員警:我傳在群組 我傳在群組,你再看一下,好好好。原告:那我可以上廁所 了嗎?長官。員警:等一下好不好,等一下。原告:我屎快 挫出來了。員警:你先等一下,因為我們還要配合扣車原告 :對啊,我們在這邊,不會有問題。員警:沒有啦,那我先 跟你講,我先開罰單給你,我現在開給你,好不好?原告: 馬上。員警:我現在先開給你。原告:那我先上廁所,我馬 上出來簽。員警:先不要離開,因為這樣子進去,不要讓我 難做人,你再忍一下,我現在開,我現在開給你,我現在趕 我現在趕,好不好,我知道你很配合,但我現在趕給你,對 我現在趕給你,你一直跟我講話我也沒辦法打。我現在趕給 你,你稍微忍一下好不好?原告:反正這個我沒有觸犯公共 危險嘛?員警:沒有啦,你知道啦吼,0.25以上才是啦好不 好。原告:啊我就真的歹運不然要怎樣(台語),這種天氣 ,哪一個工作的沒有喝啦。員警:這個我知道啦,但還是要 衡量一下啦。原告:我知道嘛,你們要依法行事啦。(員警 通電話中並於現場拍照)原告:你不是說要先開紅單給我嗎 ?員警:這個要跟紅單一起,要請你簽名。原告:對,趕快 ,我要上廁所,拜託。員警:我盡量我盡量,我知道我知道 ,先不要趕,你這樣子趕我也是沒辦法,好不好。原告:啊 我上一下廁所再出來簽不行嗎?員警:等一下啦好不好,先 讓我們先離開。原告:啊你可以快一點嗎?(台語)員警: 我現在在快,我現在開給你。」(見本院卷第129至135頁) 。
 ㈢由上開勘驗結果並參酌上開違規照片等,可知原告於上開時 地確實有先駕駛系爭貨車行駛後逆向停車至花蓮縣○○鄉○○○ 街000號門前之道路上,原告在尚未下車前經警攔停後發現 原告有未依規定順向停車、吊銷駕照仍駕車、及酒駕等情形 ,且經酒測值為吐氣酒精濃度0.20MG/L等情,另原告於畫面 中亦承認其知悉駕照已遭吊銷,及於當日上午11點有飲酒等 之事實,故原告辯稱其當時無駕駛行為云云,自屬狡辯卸責 之詞而不足採。另依上開勘驗結果所示之員警取締本件違規 過程,程序上均合乎上開法律規定,至於原告所述有要求員 警提供「臨檢異議單」而未提供部分,查並無相關法規有規 定取締交通違規之員警須提供原告所謂之該種異議單,是原 告此部主張亦無所據。再酌以被告提出之上開原告先前違反



道交條例35條第1項第1款資料,可證原告本件酒駕行為已為 10年內第4次酒駕行為。據此,原告於上開時地確實有「汽 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於10年內違反第1項規定3次以上酒 駕」、「駕駛執照業經吊銷仍駕駛小型車」等之A、B行為違 規事實,故被告分別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 第4款之規定就原告之A、B行為對原告分別為A、B處分,於 法並無違誤。
六、綜上所述,原告既有上述「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於10 年內違反第1項規定3次以上酒駕」、「駕駛執照業經吊銷仍 駕駛小型車」等之A、B行為,被告對之為A、B處分,應為合 法,從而,本件原告訴請撤銷A、B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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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