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05號
HLDV,111,補,305,202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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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楊惠雯

被 告 石哲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之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新
臺幣(下同)721,200元及其遲延利息,另請求被告應返還不當
得利47,000元及其遲延利息,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依上開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8,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費用1,000元,尚應補
繳7,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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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