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1號原 告 梁美香 陳政亘 陳怡蓁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健清 被 告 郭淑靜 劉寶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培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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