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1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彭強
彭阿福
陳秀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8,001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7132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8,001元 彭強、彭阿福、陳秀妹 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按年息1.15%計收利息 001 新臺幣 28,001元 彭強、彭阿福、陳秀妹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按年息1.275%計收利息 001 新臺幣 28,001元 彭強、彭阿福、陳秀妹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18日止 按年息1.4%計收利息 001 新臺幣 28,001元 彭強、彭阿福、陳秀妹 自民國111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4%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8,001元 彭強、彭阿福、陳秀妹 自民國111年7月2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按年息0.1275%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18日止 按年息0.14%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12月19日起 至民國112年1月1日止 按年息0.24%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2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48%計收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