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786號
HLDV,111,司促,6786,20221219,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786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秀林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金清寶
債 務 人 李桂花
吳進圓
金云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3,887元,及自民
國111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暨自110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15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
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
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
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命債權人於文到七日內
補正「借據約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6,則聲請狀請求年利
率為百分之10.8之依據。」,惟債務人僅於111年12月15日
陳報略以更正正確利率應為年利率10.8%云云,仍未提出年
利率百分之10.8之依據,致本院無以審酌,故僅准借據所載
約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6,超過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