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709號
HLDV,111,司促,6709,202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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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7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顏永
債 務 人 陳信億田美珠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陳思慈田美珠之繼承人


陳俊偉田美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田美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
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2,9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6709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32,926元 陳思慈田美珠之繼承人、陳俊偉田美珠之繼承人、陳信億田美珠之繼承人 自民國107年4月1日起 至民國107年5月3日止 按年息1.15%計收利息 自民國107年5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15%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32,926元 陳思慈田美珠之繼承人、陳俊偉田美珠之繼承人、陳信億田美珠之繼承人 自民國107年5月2日起 至民國107年5月3日止 按年息0.115%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07年5月4日起 至民國107年8月1日止 按年息0.215%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07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43%計收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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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