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560號
HLDV,111,司促,6560,202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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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560號
債 權 人 林煜智
債 務 人 邱永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335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
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
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
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6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
補正「一、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如逾法定利率,應提出釋明
文件)。二、主張精神損失及折舊之釋明文件(3,665元)
。」,該通知書已於111年12月12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
,此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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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