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553號
HLDV,111,司促,6553,20221201,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55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淼超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曹莉鈴(原名:曹燕樺)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或債 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曹莉鈴(原名:曹燕樺)已於民國111年7月14日 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 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吳純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