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454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利昱蓁即博飛專業髮型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 ,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 同)106年3月14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一、債權人對 債務人有債權新臺幣35,931元之計算方式及釋明文件。二、 利昱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 最新遷入之住址)。」,該通知書已於111年12月6日合法送 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 ,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吳純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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