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11年度,35號
HLDV,111,原訴,35,202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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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35號
原 告 林瑄稜
訴訟代理人 林之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玟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並經本院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659,54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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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