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原簡上字,111年度,11號
HLDV,111,原簡上,11,20221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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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簡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羅春彥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上訴人 許凱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0月21日本院111年度原簡上字第1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466條 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 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前 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 者為限。第一項之上訴或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應行許 可者,應添具意見書,敘明合於前項規定之理由,逕將卷宗 送最高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第436條之3第1至3項分別 定有明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第二審判決就其 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 事實不當、判決理由不備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 簡抗字第19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訴意旨略以:
 ㈠補件如ASJ-1600車主應列入被告民事問題。 ㈡被上訴人提不實資料給林怡君律師在庭上辯論誤導法官,如 被上訴人在刑事庭主任檢察官庭公開說我騎機車撞ASJ-1600 ,後經鑑定委員會依錄影像證實被上訴人是非不明。 ㈢律師及被上訴人不是醫師無法了解及認定醫生用話真正目的 他們以他們的想去思考問題。
㈣如X光是慈濟核磁共振的相片及醫師診斷是深入分析受傷程度 醫生要求及證明無法再從事原工作,我要將極毒氧化鈦及高 分子化學上級要我設計製程將大量的毒化物送往水泥廠燒掉 時間最少5年自我被撞無法工作,那毒物還在花蓮市會使花 蓮縣民受毒害最少數值,該毒品會瀰漫在空氣中,讓人吸到 肺,我常在廠被外溢氣體汙染一秒倒地5分才清醒,能處理 毒花蓮只有我一人。




 ㈤今日已告被上訴人過失重傷害,頸脊有三節受到撞傷。 ㈥在刑事庭作偽證,後經主任檢察官簡先生經4個以上得證明被 上訴人作偽證。
㈦因被上訴人非醫生對本人病情及治療強制本人配合,是違反 醫師法。
㈧今天告被上訴人過失重傷害,最近半年有二起與我情形一樣 一位當場死亡,另一名是景美女中拔河教練,情形一樣復健 二年尚無法走路。目前要告被上訴人及ASJ-1600車主及新東 京海上產物保險公司,ASJ-1600車主及新東京海上產物保險 公司沒有法官同意一直不告。關於上述可否請法官特准這次 重新讓控告,結束有結論再交上述審判費及請律師。可否請 法官讓我報往後治療費用及開刀費用。發生車禍時沒見到被 上訴人,第一次見到被上訴人是刑事庭作偽證時第一次見到 。
 ㈨如不長期復健因頸脊有3節受撞傷3節恐會使頸脊傷到神經就 成植物人。慈濟醫院骨科權威醫師吳彬安在診斷證明已很明 白只是你沒詳細查看而已。車禍當時未見被上訴人,治療也 未見被上訴人,到刑事庭在主任檢察官面前做偽證才第一次 見到,被上訴人所說均是謊言。如被上訴人不從左後面撞我 就沒以上問題,把別人撞重傷無後悔心,要下地獄。 ㈩並聲明:原判決廢棄。
三、經查,上訴人上開主張,無非係以本院第二審判決認定事實 有不當而提起上訴,然依上開規定,此並不符合簡易程序上 訴第三審需以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之要件, 且本件訴訟更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 是上訴人上開主張自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揆諸首揭說 明,本院礙難許可,自應駁回其上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可文  
        法 官 李立青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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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