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54號
原 告 王曉茹
顏君翰
吳孟欣
魏辛澐
張宇汶
被 告 許家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字第1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 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李珮綾 法 官 林敬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