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07號
HLDM,111,附民,107,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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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7號
原 告 黃翊翔
被 告 姜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字第1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姜丞暐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黃翊翔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施孟弦                    法 官 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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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