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玉交簡字,111年度,44號
HLDM,111,玉交簡,44,202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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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玉交簡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姜顯耀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49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范姜顯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關於前科之記載予以刪除。
 (二)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至第9行「自上開飲酒地點」,更正
為「自上址住處」。
 (三)證據部分,應增列「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表㈠㈡」。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范姜顯耀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之罪。
(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花蓮地方法院以107年
度玉交簡字第9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執行完畢出
監等情,業據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明確,復
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認檢察官已就構成累犯之事
實,為主張且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
字第3143號判決意旨參考),又被告關於前述聲請簡易判
決處行書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核與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內所載各項前案之犯罪類型、執行情形均
相符一致,而本諸簡易程序之制度意旨,可認檢察官所提
上揭資料,足資憑以論斷被告於本案是否構成累犯、應否
裁量加重其刑。又被告前述公共危險案件,與另案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以108年度聲字第497號
裁定定應執行刑8月確定,並於108年10月25日執行完畢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於執行完
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
,而經審酌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法
院科刑判決確定並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並因此能
自我控管,不再因相同行為而觸犯刑章,詎仍無視法律禁
令,再犯本案與前述案件相同類型之犯罪,顯見被告之刑
罰反應力確屬薄弱,有相當惡性,如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
,尚不至於使「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
責」,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最高及最低本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近年來已大力宣導酒
後駕車之危險性,酒後駕車常伴隨重大交通事故發生,影
響國民身體、生命、財產至鉅,被告對此當已認識,仍漠
視法令限制,輕忽酒後駕車所可能造成之潛在性危險,猶
於體內酒精尚未退卻,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4毫
克之情況下,心存僥倖騎乘車輛上路,甚至於駕駛過程中
自摔倒地,對一般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所為實屬不該
。然姑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本案幸未造
成他人之生命、身體法益侵害等犯罪所生之危害程度,兼
衡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關於被告除前
述構成累犯之前案外,尚有多次故意犯罪且均遭法院判決
確定等素行,及其自陳國中畢業、從事農、家庭經濟狀況
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五、本案經檢察官王柏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劉孟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94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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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