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1年度,71號
HLDM,111,原附民,71,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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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70號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71號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72號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86號
原 告 李振豪地址詳卷
李幸儒地址詳卷
潘昀廷地址詳卷
陳珮沄地址詳卷
被 告 鄭黎菁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原易字第9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李振豪李幸儒潘昀廷陳珮沄於本院111年度原 易字第92號被告鄭黎菁被訴詐欺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黃夢萱
                   法 官 蔡瑞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昱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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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