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蔡宛孜
被 告 許燕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4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蔡宛孜於本院111年度交易第44號被告許燕輝被訴過 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 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李珮綾
法 官 林敬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