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98號
TTDV,111,補,398,202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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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98號
原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耀祥
訴訟代理人 洪惠珠
王俊欽
陳基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巴立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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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