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吳允彩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吳金枝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8,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