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1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債 務 人 林偉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貳仟貳佰伍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九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109年5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50,0
00元,並訂立借據,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方式等事項。現債務人尚積欠502,251元整,自111年5月2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02計算之利息,暨自1
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1000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