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00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賴貴瑛即賴桂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參佰零玖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1年11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
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之計算之約定均記
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7年05月04日
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
,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
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
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