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6號
TTDM,111,金訴,6,2022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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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欽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2
24號)後,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改行協商
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協商程序。
理 由
本件被告陳柏欽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諭知協商程序終結。茲因本件協商合意內容尚有疑義,有再行確認之必要,爰裁定再開協商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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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