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浚翊
選任辯護人 陳世昕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所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
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傳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