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91號
TTDM,111,訴,91,2022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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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上甘霖



選任辯護人 陳芬芬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
偵字第17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上甘霖犯如附表二「罪刑」欄各編號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罪刑」欄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宣告如附表二「沒收」欄各編號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林上甘霖與配偶陳林芹(歿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所涉罪 嫌另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757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均係玫瑰蔓延園藝企業社(址設:臺東 縣○○市○○路000號1樓;登記負責人:林宋節妹;現況:歇業 )、玫瑰蔓延有限公司(址設:臺東縣○○市○○路000號1樓; 登記負責人:林宋節妹;現況:解散)、千葉企業社(址設 :臺東縣○○市○○路○段000巷00弄00號1樓;登記負責人:羅 和森;現況:歇業)、大台東原住民園藝行(址設:臺東縣 ○○市○○路○段00號1樓;登記負責人:孟忠榮;現況:廢止) 之實際負責人;其中陳林芹對於美嘉美園藝有限公司(址設 :彰化縣○○鄉○○路○段000巷00弄000號1樓;負責人:陳俊吉 【所涉罪嫌,另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 字第17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參與如附表一所示之標 案,亦有業務實質決定權限。詎林上甘霖、陳林芹為順利標 得如附表一所示依政府採購法所辦理之標案獲利,竟分別共 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各於如附 表一所示之標案,操作、安排前述廠商參與投標,塑造形式 上確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併具有實際價格競爭之假象 ,致承辦人員誤信為真予以開標決標,進而由各該編號所示 之得標廠商得標,使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2所示標案之開 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至於附表一編號6所示標案則因尚有 額外二家廠商投標,而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林上甘 霖、陳林芹終自該等標案共同獲有經估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 法利益(相關標案資訊、投標廠商、得標廠商、金額【幣別



:新臺幣;下同】及估算不法利益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其中屬傳聞證據者,縱非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 因均經當事人、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 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亦無事證顯示各該陳述之作 成時、地與週遭環境,有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偏頗及與法 定程序相違等情事,認為適當,依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有 證據能力;至其餘非供述證據,經查尚乏事證足認係實施刑 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未經當事人、 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中有所爭執,同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暨所憑證據  
上開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事實(不含犯罪所得部分,此詳後 所述),業據被告林上甘霖於本院準備程序、審判期日時坦 承不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1號刑事一般卷 宗【下稱本院卷】第75頁、第115頁),核與證人陳林芹陳俊吉林宋節妹羅和森各於警詢或偵查中之證述(證人 陳林芹部分: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57號偵 查卷宗一【下稱偵一卷】第41至56頁;證人陳俊吉部分:偵 一卷第101至106頁,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5 7號偵查卷宗二【下稱偵二卷】第13至27頁;證人林宋節妹 部分:偵一卷第77至89頁;證人羅和森部分:偵一卷第93至 98頁)大抵無違,並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商 業、公司名稱:玫瑰蔓延園藝企業社玫瑰蔓延有限公司千葉企業社、大台東原住民園藝行、美嘉美園藝有限公司) 、決標公告(標案案號:000-00-00、000-00-00、000-00-0 0、101-07、102-04、103-05、104-07、103002、104001、1 0014、10107、10206)、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 室109年12月3日調科貳字第10923204150號鑑定書、玉山銀 行顧客基本資料查詢(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支票(正、反面)影本、玉山銀行存摺存款取款 憑條、玉山銀行簽發本行支票申請書各1份(偵一卷第129頁 、第131頁、第133頁、第135頁、第137頁、第139至142頁、 第143至146頁、第147至150頁、第151至154頁、第 155至15



8頁、第159至162頁、第163至166頁、第167至170頁、第171 至174頁、第175至178頁、第179至182頁、第183至186頁、 第187至207頁、第355至356頁、第357頁、第358頁)在卷可 稽,自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係與事實相符,亦有上開 證據可資補強,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事 實欄一所載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一)論罪
1、按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政府採購法第48 條第1項第1至8款所示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家以上合 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政府採 購法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上開規定常造成不法廠商 圍標或虛設行號一同投標,以便湊足3家,是政府採購法 除於第87條第1項就強制圍標、第4項就合意圍標、第5項 就借牌圍標行為分別加以處罰外,並於同條第3項規定: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 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 元以下罰金」,是行為人如運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 無法作出正確合理決定之不正手段)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概括指除本條所列舉之手段以外其他非法之方法),致廠 商無法投標或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即構成上開犯罪(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855號判決理由參照)。又按政 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 ,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 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藉以節省國庫支出;因之,倘參與 政府採購發包案之不同廠商,彼此間雖有公司法規範之關 係企業關係,或上、下游廠商之垂直關係,為獲取最大商 業利益,各自以自身名義參與投標,並各自決定投標價格 ,形成政府採購程序之公平市場競爭環境,要無施用詐術 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行為;然倘 參與投標之各該廠商,無論彼此間是否為關係企業,或各 具獨立法人格,祇要該等廠商均係行為人能掌控、決策, 並於投標時,實際決定以其中一家廠商投標金額略高於另 一家廠商之方法,製造形式上價格競爭,而實質上不為競 爭,致發包機關誤信所參與投標之廠商間確實有競爭關係 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足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之結果,即該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詐欺圍標 罪;至於是否已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因同條第6項 既設本罪未遂犯之處罰規定,僅為區別犯罪既、未遂之標 準(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54號裁判要旨參照)。



查被告、證人陳林芹有操作、安排玫瑰蔓延園藝企業社玫瑰蔓延有限公司千葉企業社、大台東原住民園藝行、 美嘉美園藝有限公司參與如附表一所示之標案,以塑造形 式上確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併具有實際價格競爭之 假象,致承辦人員誤信為真予以開標決標,進而由各該編 號所示之得標廠商得標等節,均經本院認定在前,而其中 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2所示標案因所參與之投標廠商均 僅有三家,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所定之最低門 檻,倘有所欠缺即不予開標,則各該得標廠商之嗣後得標 ,自俱屬被告、證人陳林芹前開行為所致之開標不正確結 果至明,揆諸前開說明,應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既 遂犯之規定予以相繩;至於附表一編號6所示標案部分, 則因尚有非屬被告、證人陳林芹得以實質決定之額外二家 廠商(即奇新園藝行、山水事業有限公司)投標,縱就其 等所安排參與之廠商予以剔除其一,仍得開標、決標,依 然於參與投標廠商間存在有競爭關係,未破壞招標程序之 價格競爭功能,自難認已發生開標不正確之結果,是被告 、證人陳林芹此部分所為應屬未遂,僅該當政府採購法第 87條第6項、第3項規定,公訴意旨認屬既遂,當有未妥, 附此指明。
  2、是核被告所為,各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之 妨害投標既遂、未遂罪。再被告、證人陳林芹就本件所犯 各罪,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 告本件所犯各罪間,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二)刑之減輕
查被告事實欄一暨附表一編號6部分所犯,既未使開標發 生不正確之結果,情節顯較諸既遂犯為輕,爰依刑法第25 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三)科刑
  1、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案發時業為年逾40歲 之成年人,心智已然成熟,且時為多家廠商之實際負責人 ,社會生活經驗要屬豐富,顯然知曉是非,更清楚政府採 購法期欲建立市場公平競爭機制、確保採購品質之目的, 竟仍為貪圖不法利益,即與證人陳林芹共同為本件犯行, 自足認其遵守法治觀念有缺,且所為業對公平競標制度有 所破壞或危害,尤以附表ㄧ各編號所示標案預算金額至 高者業達600萬元之多,至低者亦應有近約200萬元,則各 該標案顯具相當規模,公共利益遭受影響程度當非淺薄, 加以其因而所獲不法利益經估算復達約20至60萬元不等,



是被告本件各次所犯之犯罪情節自俱無從認屬輕微,殊值 可議;另念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且相較證人陳林芹,其 於本件所犯應係居於次要之角色、地位;兼衡被告職業為 園藝業、教育程度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普通、家庭生 活支持系統有瑕(本院卷第49至67頁、第117頁)等一切 情狀,就其本件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2、又被告為本件犯行後,刑法第50條雖業於102年1月23日修 正公布施行、同年月25日生效,該條並增列數罪併合處罰 、定應執行刑之例外規定,惟其所犯各罪既均經本院量處 得易科罰金之刑度如前,則修正前、後規定於適用上顯無 不同,亦即無有利、不利之情形,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 較,應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 )定本件應執行之刑;爰綜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 規範目的(即保障政府採購之公平競爭,俾提升採購效率 、功能,並確保採購品質)、被告所犯各罪間之關連性( 其各次犯罪行為態樣相同,且時距尚近)、犯罪傾向暨與 前科之關連(其於本件犯行前,未曾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 之前案紀錄)、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均 係侵害國家法益)、社會對被告所犯各罪之處罰之期待( 所為可能致生政府採購品質低落,有害公益)等項,暨參 酌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加 重原則,而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就被告本件所犯各 罪定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3、至被告暨其辯護人雖均於本院審判期日時主張:請給予緩 刑等語(本院卷第52頁、第117至118頁);然本院查被告 前曾因違反自來水法案件,迭經:①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 16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②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134號撤銷原判決,惟仍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 確定,於108年3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節,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本院卷第19頁)在卷可考, 是其本件所犯明顯核無適用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之餘地 。  
(四)沒收   
1、按被告為本件犯行後,刑法第2條第2項業於104年12月30 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生效,修正後規定為:「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明確揭示刑法沒收規定之從新效力,是關於刑法沒收之 法律適用,即應依裁判時之刑法相關規定(詳「第一編總



則」、「第五章之一沒收」)為之。
2、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再 按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 得以估算認定之;第38條之追徵,亦同,同經刑法第38條 之2第1項規定明確。又按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 得之沒收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 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即無「利得」可 資剝奪,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 同正犯顯失公平,故共犯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 分得者為之;而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 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倘共同正犯各成員 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 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 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得諭知沒 收;然如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主觀上均具有共同 處分之合意,客觀上復有共同處分之權限,且難以區別各 人分得之數,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3421號裁判要旨參照)。  
  3、查被告關於其與證人陳林芹自如附表一所示標案所獲得、 扣除中性成本後之終局利益,固係於本院審判期日時供稱 :各標案之得標金額伊等都有取得,但因為植物係活體, 有保活的問題,於估苗數量時都會超額估算,成本比較高 ,而育苗、除草、施肥、澆水等也會造成較多的人工成本 ,所以沒有利潤,也因此無人要去標案,農會才會拜託伊 等找三家廠商來投標,避免預算遭中央收回等語(本院第 115頁)在卷。然本院核被告始終未向本院為其有利證據 調查之聲請以實其說,自已無據可憑;且查如附表一編號 3至9所示之標案,確實有山水事業有限公司、奇新園藝行 或廣順塑膠加工所等,非屬被告、證人陳林芹所操作、安 排之廠商參與投標,則衡諸營利事業以謀求利潤為目的之 商業本質,被告前開無從獲利之供述,當亦難認屬信實, 反益徵如附表一所示標案之得標廠商,均得自該等得標金 額獲取相當利潤,尤遑論證人陳俊吉更曾於偵查中證稱: 陳林芹一開始沒有跟伊說富里鄉農會104年標案可以賺多 少,但後來有說利潤70萬元等語(偵二卷第23至25頁)明 確,同足相佐;是以,被告、證人陳林芹自如附表一所示 標案之得標金額,於扣除中性成本後,均仍得終局獲有利 益之事實,應堪認定;基此,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2所



示之標案,因均屬被告、證人陳林芹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 87條第3項妨害投標罪所取得者,則後續其等自各該得標 金額於扣除中性成本後所獲之利益,自均具不法性,核屬 「犯罪所得」;至於其中附表一編號6所示標案部分,因 政府採購法所追求之公平市場競爭環境未遭破壞,價格競 爭功能依然存在,其開標未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則被告、 證人陳林芹自該標案得標金額於扣除中性成本後所獲之利 益,自未沾染其等妨害投標未遂犯行之不法性,不得認屬 「犯罪所得」。  
  4、再查被告、證人陳林芹因本件犯行有自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2所示標案獲得「犯罪所得」等情,固經本院說明在前,然該等犯罪所得之實際數額為何,則乏相關證據以資辨明,於認定上顯有困難,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本院自得以估算認定之。又關於應採何種標準以為估算,被告暨其辯護人雖曾建議得以標案底價與得標價之差額,或參考「110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所示之「其他花卉栽培業」淨利率10%,以為認定,並於本院審判期日時供陳:希望以最低金額,即標案底價與得標價之差額來計算等語(本院卷第81至83頁、第116頁);然本院審酌前開底價、得標價差額之計算方式,實際上僅得反應得標廠商就招標單位所預期之廠商合理利潤之縮減程度,顯無從據以計算該合理利潤,而「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則反係稽徵機關依法參照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調查資料、各同業公會意見及全國營利事業各業申報資料,邀集各工商團體、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等公會研商訂定,報請財政部備查之資料,要屬判定各行業年度所得利潤之客觀標準,自應依該同業利潤標準(即「其他花卉栽培業」淨利率10%)估算被告、證人陳林芹自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2所示標案獲得之「犯罪所得」數額,較為妥適;從而,被告、證人陳林芹自該等標案經估算所獲得之「犯罪所得」應各為58萬9,934元、38萬4,014元(四捨五入取至個位數)、45萬2,400元、33萬9,000元、61萬元、18萬7,415元、16萬5,000元、29萬3,614元(四捨五入取至個位數)、42萬 8,200元、23萬4,100元、18萬元。  5、又查被告、證人陳林芹自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2所示標 案,獲有如各該編號所示估算不法利益之「犯罪所得」等 節,均經本院認定在前;併參酌被告、證人陳林芹係屬配 偶,且其等均為玫瑰蔓延園藝企業社玫瑰蔓延有限公司千葉企業社、大台東原住民園藝行之實際負責人如前, 而查美嘉美園藝有限公司自附表一編號10所示標案所獲有 之不法利益,均歸被告、證人陳林芹所享有乙節,亦經被 告於偵查中供陳(偵二卷第29頁)明確,則被告、證人陳 林芹關於前開不法利益之經濟上損益關係顯屬同一,復經 核閱案卷尚乏事證足認其等確有具體分配所得情事,自應 認被告、證人陳林芹對於該等「犯罪所得」均有共同處分 權限,揆諸前開說明,當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惟證人陳林 芹業已死亡,是本院僅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 3項規定,就前開未扣案「犯罪所得」之全部,各於被告 所犯罪刑項下,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等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本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刑法第2條、第11條、第28條、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本文、第8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慧中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金鴻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



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茗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招標單位 決標日期 招標/決標方式 投標廠商 得標廠商 估算不法利益 標案名稱 標案案號 預算金額 得標金額 1 成功鎮農會 100/08/17 公開招標/最低標 玫瑰蔓延園藝企業社、 大台東原住民園藝行、 美嘉美園藝有限公司 玫瑰蔓延園藝企業社 58萬9,934元 台東縣推動永續農業及農村社區發展計畫-季節性草花種苗及設置立體花卉造型採購 000-00-00 608萬6,000元 589萬9,340元 2 關山鎮農會 100/09/06 公開招標/最低標 玫瑰蔓延園藝企業社、 美嘉美園藝有限公司、 大台東原住民園藝行 玫瑰蔓延園藝企業社 38萬4,014元 100年度台東縣關山鎮休閒農業主題行銷計畫季節性草花種苗及設置立體花卉造型採購 10014 400萬元 384萬135元 3 成功鎮農會 101/07/17 公開招標/最低標 玫瑰蔓延有限公司山水事業有限公司、 大台東原住民園藝行 玫瑰蔓延有限公司 45萬2,400元 101年度台東縣成功鎮休閒農業主題行銷計畫季節性草花種苗採購 000-00-00 460萬元 452萬4,000元 4 關山鎮農會 101/08/14 公開招標/最低標 玫瑰蔓延有限公司山水事業有限公司、 大台東原住民園藝行 玫瑰蔓延有限公司 33萬9,000元 101年度台東縣關山鎮休閒農業主題行銷計畫季節性草花種苗及設置立體花卉造型採購 10107 不公開 339萬元 5 富里鄉農會 101/08/31 公開招標/最低標 玫瑰蔓延有限公司山水事業有限公司、 美嘉美園藝有限公司 玫瑰蔓延有限公司 61萬元 101年度推動東部永續農業及農村社區發展計畫㈡大地畫布營造及旅遊導覽系統 101-07 623萬元 610萬元 6 富里鄉農會 102/08/30 公開招標/最低標 玫瑰蔓延有限公司、 大台東原住民園藝行、 奇新園藝行、 山水事業有限公司 玫瑰蔓延有限公司 無 102年度東部永續發展計畫-花蓮縣發展農業旅遊暨主題行銷活動計畫大地畫布營造 102-04 294萬2,000元 283萬元 7 關山鎮農會 102/09/10 公開招標/最低標 玫瑰蔓延有限公司、 大台東原住民園藝行、 山水事業有限公司 玫瑰蔓延有限公司 18萬7,415元 102年度台東縣推動永續農業及農村社區發展計畫-大地畫布主題行銷景觀營造採購案 10206 218萬元 187萬4,150元 8 臺東縣農會 103/08/29 公開招標/最低標 千葉企業社、 大台東原住民園藝行、 廣順塑膠加工所 千葉企業社 16萬5,000元 台東縣農會辦理季節性草花種苗、可食用作物等物品採購 103002 不公開 165萬元 9 富里鄉農會 103/09/05 公開招標/最低標 大台東原住民園藝行、 山水事業有限公司千葉企業社 大台東原住民園藝行 29萬3,614元 103年度東部永續發展計畫-農業旅遊商品發展暨主題行銷活動計畫大地畫布營造採購 103-05 367萬元 293萬6,143元 10 富里鄉農會 104/09/08 公開招標/最低標 美嘉美園藝有限公司、 千葉企業社、 大台東原住民園藝行 美嘉美園藝有限公司 42萬8,200元 104年度宜花東特色農遊發展計畫-運用在地產業作物及景觀花卉營造地景採購案 104-07 436萬5,000元 428萬2,000元 11 成功鎮農會 104/09/24 公開招標/最低標 大台東原住民園藝行、 美嘉美園藝有限公司、 千葉企業社 大台東原住民園藝行 23萬4,100元 臺東縣特色農遊發展計畫-花卉圖騰季節性草花及季節性可食作物種苗採購 000-00-00 240萬元 234萬1,000元 12 臺東縣農會 104/09/25 公開招標/最低標 千葉企業社、 大台東原住民園藝行、 美嘉美園藝有限公司 千葉企業社 18萬元 台東縣農會辦理104年地景及裝置藝術營造用資材物品採購 104001 不公開 180萬元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刑 沒收 1 事實欄一暨附表一編號1部分 林上甘霖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玖佰參拾肆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事實欄一暨附表一編號2部分 林上甘霖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捌萬肆仟拾肆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事實欄一暨附表一編號3部分 林上甘霖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事實欄一暨附表一編號4部分 林上甘霖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事實欄一暨附表一編號5部分 林上甘霖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事實欄一暨附表一編號6部分 林上甘霖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7 事實欄一暨附表一編號7部分 林上甘霖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柒仟肆佰拾伍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事實欄一暨附表一編號8部分 林上甘霖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事實欄一暨附表一編號9部分 林上甘霖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陸佰拾肆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事實欄一暨附表一編號10部分 林上甘霖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事實欄一暨附表一編號11部分 林上甘霖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事實欄一暨附表一編號12部分 林上甘霖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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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玫瑰蔓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水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