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美蜜本件被告黃美蜜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朱昱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正苓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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