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467號
TTDM,111,聲,467,202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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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于秋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于秋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于秋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7年2月,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 教字第1110180736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戴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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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