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俊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被 告 林儀瑾
林景隆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2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 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 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蘇俊龍、林儀瑾、林景隆雖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提起公訴,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之犯行均坦 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等在偵查中、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