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孟岳
張琨彥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呂學維
曾少宏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百峯律師(法扶律師)
郭杰宜
蘇有成
張湘琪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泰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本院民國111年9月22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孟岳、張琨彥、呂學維、曾少宏、郭杰宜、蘇有成、張湘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孟岳、張琨彥、呂學維、曾少宏、郭杰宜 、蘇有成、張湘琪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9月22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均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上訴狀 內均僅泛稱不服判決,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未具體敘述 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 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 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姿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