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0年度,73號
TTDM,110,原訴,73,20221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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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孟岳


張琨彥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呂學維


曾少宏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百峯律師(法扶律師)
郭杰宜



蘇有成




張湘琪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泰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本院民國111年9月22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孟岳張琨彥呂學維曾少宏郭杰宜蘇有成張湘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孟岳張琨彥呂學維曾少宏郭杰宜蘇有成張湘琪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9月22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均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上訴狀 內均僅泛稱不服判決,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未具體敘述 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 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 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姿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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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