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314號
TNDV,111,除,314,202212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洪大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一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141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11年5月24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 畢;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 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1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1年5月24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 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於111年11月24日屆滿,迄 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1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130

1/1頁


參考資料
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