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86號
上 訴 人 詹淑瑛
訴訟代理人 高滄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金碖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
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
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0,852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