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號
原 告 鄭龍鑫
訴訟代理人 高馨航律師
被 告 鄭美鑫
兼訴訟代理
人 鄭翼龍
被 告 鄭瑞錦
鄭美秀
鄭美玟
陳春琼
鄭有志
鄭智哲
鄭源泉
鄭榮芳
鄭西漢
洪鄭枝花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鄭換枝 (遷出國外)
王信如
王瑞義
林宗佑
鄭明華
鄭芬芳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3 0日宣判,惟因被告鄭榮芳未合法送達,故認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