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20號
TNDV,111,訴,420,202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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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0號
原 告 吳珠玉
訴訟代理人 林立律師
被 告 吳俊興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鄭安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宣判, 茲因兩造經移付調解成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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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