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0號
原 告 戴俊德
訴訟代理人 戴民賢
被 告 戴景賓
戴東隆
戴秀菊
戴日秀
戴麗玉
廖益利
廖秋靜
戴雅河
戴昆韋
朱戴麗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朱裕安
被 告 戴簡昭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戴雅同
被 告 戴吉丞
戴均合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珮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八頁附表二編號11關於被告戴雅河「應有部分比例」欄內「95分之15」之記載,應更正為「98分之1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