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908號
TNDV,111,訴,1908,202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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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08號
原 告 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清峰
被 告 威利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世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9萬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100元。本院已定本件於
民國112年1月9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前開
庭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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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利煌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