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790號
TNDV,111,訴,1790,202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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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9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被 告 吳欽服
黃麗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秉信律師
被 告 朱進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85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其為被告吳欽服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 第1、4項規定,提起本件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訴訟,則原告 是否為被告吳欽服之債權人,實為本件原告請求有無理由之 先決問題,而原告與被告吳欽服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係, 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885號確認債權不 存在事件審理中,故在上開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終結前,本 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被告之聲請 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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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