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01號
原 告 陳謙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崑南、陳福泰、陳榮文、陳茂寅、陳昆民、陳
清水、陳清源、陳至瑜、陳國銘、陳坤進、王信分、陳金英、陳
梅桂、東野振雄、李明倫、李其蓉、陳帆、陳楊葉、廖清好、陳
映孜、陳怡沁、陳榮文、陳玉真、胡桃、陳俊欽、陳俊雄、陳振
明、陳平和、陳振龍、詹建雄、詹正宇、詹明哲(原名:詹承叡
)、曾菊芳、曾忠仁、詹美華、陳李秀端、陳志堅、陳志峯、陳
淑燕、陳莊素美、陳正原、陳采幸、陳伶容、莊陳玉花、翁鴻銘
、翁欀皊、翁麗娟、翁儷峮、翁麗卿、許陳玉英、陳美娥、陳振
隆、陳平常、陳金卿、陳耀魁、陳淑珍、陳德山、陳秀富、陳張
月淑、陳建源、陳慧娟、陳慧萍、陳三順、陳秉洋、吳珏廷、吳
岳璋、吳明學、李陳秀香、何陳秀英、陳志成、陳三吉、陳正二
、陳德南、黃愛玲、陳韋呈、錢秀清、陳文英、陳文雄、陳信男
、陳致中、陳建華、陳莉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最高
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75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分
割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原告
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系爭土地面積,按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
地現值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222,174元【計算式:24/360×2,
126.26㎡×8,622元/㎡=1,222,174元,元以下4捨5入】,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22,1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
扣除原告聲請調解時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11,17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