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654號
TNDV,111,訴,1654,2022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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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54號
原 告 吳林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郁榮等3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對被告于冠羣起訴部分另由本院以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後迄
今仍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第244條規定,於書狀記載被告陳
郁榮及張家平之住所或居所,亦未記載另位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僅記載不詳男子),核與起訴程式不符,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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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