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654號
TNDV,111,訴,1654,202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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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54號
原 告 吳林珊
被 告 于冠羣 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21日向被告于冠羣等4人提起本件訴訟 ,其中就被告于冠羣起訴部分,因被告于冠羣於起訴前即11 1年8月15日已經死亡(見卷內被告于冠羣個人戶籍資料), 而不符合起訴要件;此情形復無從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原告對其餘被告起訴部分,則由本院另依規定繼續審理, 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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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