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17號
上 訴 人 劉秀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營業處間請求
確認未分配電費收益所有人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0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 台灣公司情報網